原公司被注销,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新公司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今年2月,在南川某珠宝金行从事销售工作的李女士和她4位同事遇到此事,并起诉至法院要求10万余元赔偿。近日,市三中法院审结该5起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判决经营者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
员工不知公司已注销
李女士家住南川区,2005年9月,她和另4名同事相继应聘到该区某珠宝金行,均从事营业员工作。而当时,该珠宝金行的经营登记者为林某。
李女士及4名同事均表示,上班当天,他们就向该珠宝金行交了1000元上岗保证金,此后一直在该店工作。2011年10月,李女士等人均与该珠宝金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为850元加提成。
今年2月,金店经理叶某却提出让李女士等5名营业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心存疑惑的李女士等人到相关部门查询,这才得知林某注册的“某福珠宝金行”(以下简称“金行”)的营业执照已于去年10月被注销,而叶某于同日注册了新的“某贝珠宝店”。
前老板被判赔偿员工
李女士及4名同事认为,叶某是金行的实际经营者,应与林某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遂于今年3月诉至南川区法院,要求林某与叶某支付其2005年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林某表示他系金行的实际经营者,只是委托叶某管理,后来因经营困难而将公司注销。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金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林某,而林某也认可此事。李女士等人认为叶某是金行的实际经营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定。
由于金行在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前,被经营者林某解散,导致该金行主体资格的丧失,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依法应由经营者林某承担。最终,法院结合李女士等人在该金行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情况,判决林某支付李女士等5人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
提醒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劳动者可获补偿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法院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福珠宝金行”因为经营发生困难而注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林某自行决定提前解散该珠宝金行,符合该条规定,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