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东莞某公司提供了安吉某公司开具的三张增值税发票,起诉到法院要求安吉某公司按照增值税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货款。安吉某公司称,东莞某公司开票是应其关联公司的要求开具,与其不存在交易,其关联公司的货款也已结清,故不同意付款。最后法院判决东莞某公司败诉。
【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东莞某公司要求安吉某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首先要确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则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非难事,但是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绝非易事。就像本案中,东莞某公司只有开给安吉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就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呢?当然不行。因为增值税发票虽然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由于发票并非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分离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费,存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如要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东莞某公司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例如,双方已经以此方式完成多笔买卖的交易凭证,购货方已经多次支付货款等。在本案中,东莞某公司仅提供了增值税发票,而安吉某公司又证明其与东莞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存在实际交易且已付款的事实,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东莞某公司败诉。
在此特别提醒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存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关凭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