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充满**的商人,在自己奋斗了三年多的工程项目刚有起色,可以收获成果的时候却突然中风,成了“植物人”。当其家属拿着欠据找到合作者要钱时,却被告到公安局,谓之“诈骗”。欠据可以做鉴定而人心却不可测。最后,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会律师出发了,他要为这位已是“植物人”的商人讨公道、争权益。事情为何发展到这一步,一切还得从头说起。
2002年初,安吉人张某与马某某、汤某某筹集数百万元到宁国市投资开发房地产,并在2002年2月8日签订《投资开发合同》,约定整个宁国市花鸟市场一期项目的开发均由张某独立行使人事、财务、资金、经营等活动权,项目开发所需投资及开发费用均由张某负责,并允许张某以“宁建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文化局办公、商住小区项目部”的名称在其开发范围内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投资开发合同签订后,张某为开发花鸟市场一期项目开展了各项前期工作,如申请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拆迁安置等等,为花鸟市场一期项目投入了很多资金。
同期,张某为统一开发改造宁国市文化局相邻的宁国市印刷厂厂区土地,多次与宁国市印刷厂协商并签订了《宗地出让意向书》,作为宁国市花鸟市场二期项目。张某为开发花鸟市场二期项目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如办理项目立项、拆迁、签订土地转让开发合同等等。
2002年11月,因涉及到宁国市城市规划调整,张某到杭州将王某某招商引资到宁国市对“锦宁花苑”项目进行开发。“锦宁花苑”项目以“宁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的名义实施。之前签订的“宁国市花鸟市场二期”项目的合同以及办理的有关立项审批手续等全部以新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自2002年12月18日起,张某受新公司的委托,作为部门经理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修改合同文稿、项目起草、办理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等相关报批文稿修改、项目部办公室的选址、装修及其工程结算等事宜。同时,张某并将其之前负责投资开发的原花鸟市场规划用地并入“锦宁花苑”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统一规划、设计、开发。2005年5月15日,新公司出具《欠据》:“今有宁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欠张某、马某某、汤某某三位合伙人在2001年底一一2005年初为公司的成立以及其成立前所有筹备公关工作的开支费用为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元)定于2005年12月30日付此款。注:以前新公司与其三人的所有合同、欠款条据作废,以此欠据为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张某在2005年8月1日突发脑溢血,成了“植物人”。新公司这时不仅没有派人看望照顾躺在医院的张某,却派人将张某的办公室“洗劫”一空,拿走了重要的经办资料,也没有向张某的家属主动支付《欠据》所列款项,更没有告知张某家属有欠款这回事。后来,张某家属在整理张某衣物和住处时,发现了新公司出具的《承诺协议》、《欠据》及其他部分项目资料复印件,才知道新公司欠款这回事。张某家属多次找新公司要钱无果,2006年11月10日委托某律师再次找新公司要钱时,新公司竟然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声称张某诈骗。宁国市公安局据此立案侦查,并扣押了张某的《欠据》,在没有通知张某家属的情况下,单方选取样本,鉴定《欠据》上的印章与新公司的印章不一致,也就意味着《欠据》是伪造的。张某家属看到鉴定报告,真不敢相信鉴定结论竟认定《欠据》是伪造的,因为张某在宁国市为这几个项目费神、费力、费钱的奔波了3年多,不可能最后竟是一场空,所以认为公安机关的鉴定一定有问题。而在此刻,张某之前聘请的某律师也拒绝再提供法律帮助。宁国市公安局对张某家属的异议更是拒不理会,也不退还扣押的《欠据》。
转眼时间到了2009年。在这期间,张某家属多次要求宁国市公安局重新鉴定《欠据》上印章的真伪,但一直未获得同意,而宁国市公安局既不退还张某的《欠据》,也不对案件作出处理,使张某家属无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公司支付欠款。这时,新公司不但不还钱,反而向安吉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在项目筹备过程中的借款5万元。张某家属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一筹莫展。
在一筹莫展之际,张某的合伙人马某某想到了再次求助律师,便来到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听取介绍后,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会律师承办此案。由于张某已经成为“植物人”,无法陈述案情,王会律师在详细听取了马某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认真分析了提供的资料,发现这个案件的关键,也是最难啃的“骨头”,就是启动对《欠据》上印章真伪的重新鉴定,一旦《欠据》上的印章经再次鉴定不能确定为伪造的,那么宁国市公安局就要撤销对张某的刑事立案,也会退还扣押的《欠据》,而公安机关关于《欠据》的鉴定结论对法院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宁国市公安局不启动《欠据》的重新鉴定,那么这个案件是必输无疑,因为宁国市公安局的第一次鉴定结论已经将《欠据》判了“死刑”。所以,在已经找到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节点的情况下,王会律师就决定从此下手,想尽各种办法也要啃下这个“硬骨头”。
王会律师一开始先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询问马某某,了解到《欠据》上印章不可能是伪造的;二是指导马某某协助或搜集提供张某从2002年开始到2005年为筹备工程项目所作的工作资料或线索;三是就新公司起诉张某一案向安吉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新公司支付欠款及延期利息,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新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未出售的房产;四是就宁国市公安局干涉经济纠纷及鉴定的违法行为向宁国市政府、政法委、人大和宣城市政府、政法委、人大举报。王会律师首先依据法律的规定整理起草了宁国市公安局违法干涉经济纠纷及鉴定的投诉材料,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接着又多次到宁国市有关单位调查张某为筹办工程项目的资料、与宁国市相关部门领导沟通,指明宁国市公安局2006年12月27日对《欠据》所做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带着投诉材料找到宁国市政府及政法委领导投诉,请求宁国市政法委督促宁国市公安局改正错误,同意对《欠据》进行再次鉴定。宁国市政法委书记表示同意向宁国市公安局协调,并表示已经对此协调过多次,也同意王会律师的看法。有了宁国市政法委的支持,王会律师信心倍增。
为什么宁国市公安局对于错误明显的鉴定报告启动再次鉴定的阻力如此之大呢?这里有个小插曲,是因为当年将张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欠据》进行鉴定的宁国市刑侦大队大队长已经升任为副局长,而现任大队长自然是不敢妄动的。王会律师也将该情况反映给了宁国市政法委书记。
如此双管齐下,好消息总算传来。宁国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终于在2009年7月份同意对《欠据》重新鉴定,并由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双方律师参与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用的样本,包括共同调取、封存样本,甚至由三方将鉴定材料共同送达鉴定机构。当然,这也是王会律师最想要的结果,这样首先可以保证鉴定程序更公正。在样本的调取上,王会律师坚持认为应当向第三方机构调取存有与《欠据》相对应时间段对方盖印的材料,以保证样本的客观真实性以及与检材在时间上的统一性,最终王会律师的意见得到了采纳。不过,在样本实际调取过程中可是费尽周折,王会律师陪同刑侦大队领导连续几天对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对方公司有使用“财务专用章”的资料。在政府部门没有调取到需要的样本,最后押宝到新公司开户的宁国市建设银行,经过向宁国市建设银行了解,有重大发现:一是新公司财务专用章已经更换过,二是银行存有新公司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有关凭证,但银行说因为是调取四五年前的资料,不能确定这些资料归档后是移交给了省行,还是在本行,更何况所调取的资料与刑事案件无关,不同意配合公安机关调取。不过还好,在宁国市公安局领导出面协调后,宁国市建设银行还是找到了留存的新公司2005年初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购买银行支票的凭证。在刑侦大队领导与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从宁国市建设银行调取了三份样本,并由双方确认无异议,当即予以封存。次日,由银行部门、双方委托律师及公安办案等人员共同送检材及样本到鉴定单位。鉴定单位经过两个多月的鉴定,对《欠据》的鉴定意见是“根据目前提供的样本印文,对检验发现的印文特征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故无法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当拿到宁国市公安局再次鉴定的意见后,王会律师三个多月来十几趟的往返安吉、宁国的劳累都一扫而光,因为这个案件中最难啃的“骨头”已经拿下,也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初战告捷,而后面要求宁国市公安局撤销对张某的刑事立案也已不是问题了。
现在张某持有的《欠据》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解决,只剩下在内容上是否有事实依据问题需要解决了。王会律师根据前期到宁国市相关部门调查的资料,按照张某筹办工程项目的时间先后向安吉法院提交了40份证据材料来证明《欠据》在内容上也有事实依据,并且与新公司之前先后出具的两份《承诺协议》的内容也相互印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使承办法官更容易厘清案件事实,王会律师还将张某在宁国市从事与锦宁花苑项目有关事实按时间顺序整理成表格,并对张某为新公司成立前后所从事的所有承办事项作出详细分析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然而,新公司在法院证据交换过程中,对于张某提供的系列证据均不予认可,并对《承诺协议》和《欠据》上印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不过,在2009年12月14日,好消息再次传来。由于宁国市公安局第二次对《欠据》作出鉴定,无法确定《欠据》为伪造的,所以宁国市公安局以“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对张某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
新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后,王会律师多次向安吉法院陈述书面意见,不同意由新公司提供鉴定所需的样本,而调取于存于第三方机构的档案材料,其可信性、真实性程度高,不易弄虚作假,鉴定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所以,请求法院调取鉴定所需的样本应当调取存于第三方宁国市建设银行的有关档案材料,而不应当由新公司单方提供自己的财务资料。法院最后采纳了王会律师的意见,由安吉法院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及双方律师一同到宁国市建设银行调取了鉴定所需的样本。
在2010年4月21日,又一好消息传来,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几个月的鉴定,对《承诺协议》及《欠据》上印章印文作出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这与宁国市公安局第二次鉴定的结果基本一致。这一鉴定结果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虽然在诉讼过程中险象环生、一波三折,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最后再审,历经三年多,案件材料垒起来都超过半尺多高,但每次判决都以张某的胜诉而结束。这关键在于王会律师对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得细致到位,诉讼过程中针对对方的观点充分详实地陈述意见。不过,如果当事人能够一开始就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详细的告诉律师,不要自己认为不重要而有所保留的话,王会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可以在程序上不会出现重审和对方再次上诉二审这两个程序,在时间上至少可以节省一年。
该案被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的《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办案纪实》收录,该书主编对王会律师的点评是:本案中,王会律师在法庭的发言,没有从道德高地入手,他知道一旦从道德高地入手,虽然更易击败对手,但他不会那样做。他认为如果那样做,他就不是一个好律师,他只愿意在法律的范围内施展拳脚。况且,他认为也只有用法律武器去战胜对手,那才能让对手输的心服口服。在法庭的抗争中,王会律师秉持自己的一贯风格,冷静从容,始终以严谨的推理,高超的思辩,娓娓讲来,字字珠玑,最终战胜了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