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在199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了我国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1、国家侵权行为。是相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而言的,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执行职务” 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 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类;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二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例如, 违法拘留、逮捕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 等等。
2、精神损害。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侵权行为已经给相对方造成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 学界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失的一切状态, 不仅包括失常、失落、痛苦、焦急、能力减损等精神不良状态, 而且包括因此失去的财产利益狭义说认为, 精神损害限于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失, 即非财产性损失。间接损失即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
3、因果关系。在民法理论上, 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前因后果的关联性。某一现象的出现, 是由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 两个现象之间就有因果关系目前, 较有说服力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又称适当条件说或充分原因说 认为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下发生某种结果, 还不能断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一般情形中, 依照当时当地的观念, 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 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当然, 由于国家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完全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是不科学的。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实质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 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只要满足以上三要素,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