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法规1篇,最高院司法解释1篇,省级地方性法规8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司法性文件8篇。涉及医疗侵权、交通事故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侵权、人身伤害等多个民事侵权领域。②考察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赔偿标准的设立方式,可以归纳如下:
(一)最低限额式
此种方式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只要在该限额之上,具体赔偿数额依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全部采用了此种赔偿标准设立方式。至于最低限额,各地区设定的时间相隔大,数额差距也大,如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浙江省于2001年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为5000元,而广东省于2012年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则为50000。两地区设定时间相差11年,后者设定的最低限额为前者的10倍。
(二)最高限额式
此种方式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数额依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只有重庆和四川两地适用此种赔偿标准设立方式,且规定的最高限额均为10万。
(三)数额范围式
此种方式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将赔偿金额限定在特定的额度中,此种方式对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最大程度的限制。目前有三份文件使用了此种赔偿标准的设定方式,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所做规定。
(四)分级规定式
所谓分级规定式是将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分为数个级别,每个级别规定不同的赔偿额度。具体可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五)确定公式式
此种方式是为精神损害赔偿设定既定公式,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案情确定公式中变量便可直接得到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这种方式最具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使用这种方式的只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六)基数倍数式
该方式为精神损害的赔偿额预先设定一个基数,倍率可以为确定的倍率也可以是倍率的上限。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20年。这种设定方式兼具刚性与灵活性,同时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可以取得较好的匹配度。
(七)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式
这种方式仅规定了确定赔偿额时应当纳入考虑范围的因素,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对方意识状态的可归责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害后果,致害方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分析上述七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设定方式可知,依据是否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分为限定式与非限定式,其中前六种为限定式,最后一种为非限定式。在限定式的设定方式中,依据是给定确定的数值还是给定基数,可以分为数值式与基数式。其中前五种为数值式,第六种为基数式。同时也可以发现,上述设定方法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不同情况下同时使用,从而缩小特定设定方式自身具有的不足,发挥不同设定方式具有的限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