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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损害需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王会  时间: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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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5月,小王的摩托车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将其转让给二手车行,。二手车行将该摩托车进行修理后又转让给小李。小李在201011月份驾驶摩托车将老杨撞伤。交警经过调查发现,该摩托车早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已被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部门公告报废,最终认定小李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杨伤势治愈出院后,找小李和小王要求赔偿,小王认为摩托车早已转让给他人,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小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所谓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害,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因为报废机动车本身的性能和安全系数已大大降低,上道路继续行驶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所以,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也就是说报废的机动车是严禁自由流通转让的。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明确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是,尽管如此,受利益驱动,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更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更进一步威慑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转让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均视为对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具有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上述案例中,不仅小李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和二手车行也都要与小李一样,对老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特别提醒各位机动车主和二手车行。作为机动车主来说,如果自己的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千万不要随便转让给他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将报废机动车卖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然后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作为二手车行来说,千万不要贪图便宜收购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严格审查机动车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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