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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价鱼事件谈消费欺诈与公正执法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百里溪  时间:2016-02-19

猴年春节假期刚刚落幕,天价鱼事件便引起媒体持续关注。本文以常识的角度观察此事,以法律的角度评论此事。

一、简要案情

据媒体报道,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

江苏消费者陈某称201629日晚19时许,陈某一行20人在导游带领下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野生渔村就餐。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他对价格没意见,但结账时,店方乱写鳇鱼斤两,将10.4斤写成14.4斤,其他两种鱼也乱写斤两,餐费总共10302元。陈某等人与店方理论时,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后,出警警察口叼香烟,并以拘留相威胁,陈某等人被迫与店方达成和解。

当事饭店赵经理称919时左右,有20名外地人进饭店就餐,当时顾客点了三种鱼,服务员告诉了斤数、还有价格。结账的时候,一名已经喝多的顾客说鱼没有14.4斤,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这名顾客在网上晒出的账单是10302元,打折的部分没有发出来,打完折后,实际收款7200元。后陈某证实,实收7200元。

哈尔滨松北区专项调查小组称:在此事的调查中,在联系陈某未果的情况下,经向饭店方了解和调取录像,消费者陈某一行约20人于201629日晚19时许,到松北区北岸野生渔村的“关东人家”和“赫哲人家”包房就餐。21时许结账,因对鳇鱼食材斤数提出异议,与饭店方产生纠纷,双方报警后经民警现场调解达成和解,于2230分许离开。消费者陈某在进店点餐过程中,饭店方大堂内设有相关食材价格公示,属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陈某告知其所点食材价格,陈某并无异议。关于价格问题,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不违规。关于食材数量问题,因只有单方证据,无法作出结论。关于实际付款金额,为打折后7200。关于规范执法问题,经调查现场录像和询问民警,未见出警人员有抽烟等不文明执法行为,也未见民警到现场后双方有肢体冲突行为。

当日相邻顾客王女士称:自己也是被导游带去的渔村,称鱼时被口头告知价格,点了店家推荐的名贵野生煌鱼,并且是鳇鱼头,每斤498元,仅这一份鱼头就花了近8000元。王女士一行人在结账时发现陈先生等顾客与店家发生争执拉扯,看到自己接近16的账单也很震惊,而邻桌的6人旅行团消费也近万元。

相关信息:有媒体咨询哈尔滨多家主打鱼类消费的餐厅,得知鳇鱼每斤售价80元至100多元不等,此外当地市场鳇鱼活鱼市价通常为每斤几十元。

抚远县(鲟鳇鱼之乡)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王洪波,从参加工作到现在十多年里一直从事鲟鳇鱼繁养研究工作,他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黑龙江省有一个政策,想经营销售野生的鲟鳇鱼或者鱼产品,必须要取得野生鱼驯养许可证。他们办这个证所缴纳的费用,是用作繁养基地的基金。现在大家更愿意养殖鲟鱼和鳇鱼的杂交品种,其母本是鳇鱼、父本是鲟鱼。杂交品种的优势在于生长速度像鳇鱼,肉质像鲟鱼,好吃一些。在行业内对于野生的说法是——不单指生活环境,还必须强调鱼的亲本(父本和母本)。每年我们养的商品鱼育留种的亲本都是从黑龙江里野生捕捞的,用它们的精液和卵进行人工繁育,孵化出的小鱼苗再进行饲养。我们主要是以网箱养殖和大水面(湖区、库区散放养殖)为主。大批量上市之前,我们会对它们进行停食,再用流动的江水让它们蹿一下,消耗体力,肉质变得紧凑些,消耗掉鱼肉里含有的饲料味道。就跟纯野生的没什么区别了。”

二、关注问题

在本事件中,有四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有无缺斤短两?二是有无明码标价?三是有无欺诈顾客?四是执法是否公正?

三、论法说理

1、缺斤短两问题。本案买卖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起因并非价格高低,而是商品缺斤短两。顾客认为只有10.4斤,店方认为是14.4斤,这4斤的差价约为1600元,顾客认为298元雅罗鱼与赶条鱼也存在缺斤短两。目前,这部分事实只有顾客的自称,店方对此予以否认,尚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商品缺斤短两问题,从证据的角度尚不够充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餐饮即时消费中,缺斤短两情况即使存在,顾客一方通常难以提供证明效力更高的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顾客不会自带称量工具,二是发生争执之时食物已经下肚。

不过,要确定本案事实似乎也可以尝试另外的途径。常去菜场买小菜的人,会有这样的体会:买肉之时,如果跟摊主说“买两斤,多了坚决不要”,他们切下的肉误差往往不过一二两;买鱼之时,摊主大抵上一捞就是你要的那个重量的鱼。况且,本案中10.414.4的分量相差约40%,这已然是不小的差额,让有经验的人来甄别,是能够比较精确地判断出盘中鱼之大小。现在,智能手机普遍运用,喜欢在微信朋友圈发图的人挺多,有的人看到一个菜就先拍个图。本案陈某所发的微博中,就有所点鱼类的图片,因此,只要这些照片能够客观反映事实,若请有经验人“复制”一盘,以此确定是否缺斤短两,或许不是难事。在对此类事件投诉的调查中,执法机关也可以对存在欺诈嫌疑的经营者进行放蛇取证,也就是扮演外地游客以同样的方式购买商品与服务,并客观地记录整个事实,近年,媒体用此种方式曝光过很多执法机关长期未能发现的违法行为,正是运用如此办法发现真相。这种取证行为并非引诱违法的钓鱼执法,只不过,本案已经不再有放蛇取证的条件。

2、明码标价问题。从陈某与店方的纠纷看,涉及的菜品均为标示的价格,并不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情况。正当调查组认定涉案饭店做到明码标价之后,却不料媒体又有报道,浙江王女士提供的小票上出现价格高达498一斤的鳇鱼头。因此,调查结论虽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但其结论却是不正确的,从中也看出此次调查敷衍与轻率。

应当说,明码标价与欺诈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欺诈顾客行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也不见得一定存在欺诈顾客行为。至多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虽然更容易发生欺诈行为,但只要价格是合理的,即便未明码标价,实属无妨。在本案中,买方陈某虽然觉得有些贵,但他认为既然是野生鱼,就有贵的道理,这一问题双方不存在实质争议。本案涉及的鳇鱼、雅罗鱼与赶条鱼均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主定价的商品,因此,从《价格法》的角度而言,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假若这商品的定价远高于正常价格,最终成交都是议价后大幅度打折的结果,这与未明码标价并无二致。

3、消费欺诈问题。消费欺诈顾客一般称之为宰客,宰客的方式有很多种,缺斤短两、价高质次、假冒伪劣等等,归根结底,主要是在卖方未作出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价货不符。目前,旅行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旅行者常面临各种消费欺诈行为,不少景区的各种消费都明显都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很多的人在出行之时,无奈作好“适度挨宰”之心理准备。在本案中,涉事饭店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一是因为其价格远高于同类餐馆饭店,二是号称全部野生鱼的餐馆饭店多有不实,三是该店在大众点评网的评价多为价格畸高,四是游客常因出租车司机、导游等带领而到该饭店消费。

本案中,尽管陈某并未对所提供商品的真实性提出怀疑,但店内招牌上广告“因为稀有,所以名贵,因为野生,所以健康”,“本店所有鱼类全部产自松花江活鱼,松花江野生活鱼味道鲜美,鱼肉细嫩”,却值得相关部门认真核查。况且,如此店内广告,为本案饭店高价销售提供了表面上的正当理由。事件引发舆情后,当地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却没有深入、完全地展开,以至于,弄清本案饭店所提供的鱼类并非松花江野生鱼(相关资料表明,野生鳇鱼多产于黑龙江,而松花江仅仅是黑龙江支流,不能等同于黑龙江)是媒体而不是调查组。仅此虚价广告一事,已经完全能够证实饭店的欺诈顾客行为。

4、公正执法问题。本案饭店之所以能够长时间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特别是调查组匆匆得出有明显偏袒的“初步结论”,就必然引起“公正执法”的合理怀疑。调查结论之所以有所偏袒,可能性有多种:或是以往疏于履职、放之任之;或是企图纸中包火、埋灭舆情;或是存在猫鼠一窝、沆瀣一气;或是真的方始知晓、委实不知;或是其他。在出警人员是否存在吸烟这一不规范行为,未深入查察,却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出示警察吸烟照片及视频而否定。因为执法不规范,导致了执法不公正的合理质疑。

政府机关理应是公道和正义的守卫者,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不应讳疾忌医,而应当中立、客观地查清社会公众关心的事实与疑问,在此基础上,对本案饭店存在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对执法不公行为依照法律和制度秉公处理。人们外出旅行,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决不能成为活该挨宰的缘由。整治旅游的种种乱象,有一剂良药,那就是政府部门正确地发现事实,理性地认定事实,并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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