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王会
2011年5月10日,王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归还欠款。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秦某辩称自己不欠王某的钱,欠条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为此,法院对欠条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欠条上的签名与秦某提供的签名不一致。但王某一再声称欠条确实是秦某当着自己的面签名,自己当时还说秦某的签名很好看,秦某说这是专门设计的艺术签名,其他人不容易仿冒。而王某又无法提供秦某平时签名的其他资料以供比对。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要求秦某归还欠款的诉请。在本案中,由于王某无法证明欠条是由秦某书写,所以无法得出秦某欠款的事实,这都是秦某的艺术签名搞的鬼,而王某在秦某签名时没有考虑周全,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签名,在我国古已有之,前人称其为“花押”,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经济活动频繁,签名更是经常发生。从法律上讲,一方一旦签名,即表示同意、认可甚至承担责任或义务,即产生法律效果。关于签名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我国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等等。所以,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防范冒名签名或伪造签名,这样对签名的重点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上述案例中由于王某对秦某的签名审查不当,在出现纠纷时无法证明签名确实是秦某所签,导致案件败诉。那么,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要如何全面审查签名呢?
首先,需要审查签名主体的身份。签名主体是否存在冒名签名,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有些文件要求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否是授权签名,有无提供授权手续等。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某人将钱借给另一人,而借条却是另一人的姐姐出具并签的另一人的名字,这样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某人主张借款事实就很难成立。
其次,需要审查签名是否与签名主体的身份信息一致。如某人明明叫“王金某”却在签名时写成“王全某”,而某人明明叫“王圣某”却在签名时写成“王某”,还有将自己真实名字按照谐音签名的等等。当然在现实中,还有签名人把权利人的姓名写错的,权利人对此也应当予以注意审查。签名人的这些行为都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一定要审查签名与签名主体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
最后,需要慎重审查签名的真实性。因为在我国,自然人的签名未实行备案制度,在实践中普通人很难认定签名的真实性。所以,为防止有些签名人在出现纠纷时否认签名的真实性,我们在要求他人签名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需要签名的整个内容都由签名人亲自书写,而不能仅签个名字即可,如借条、欠条的全部内容都由签名人书写,那么在签名人否认签名时,可以有其他内容佐证,显示出签名人的书写习惯,这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而更容易鉴定签名的真实性。就像上述案例中,王某提供的欠条仅有秦某的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秦某的字体,而王某又无法提供秦某平时书写的材料,造成欠条上秦某的签名成为孤证,而秦某如果在鉴定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将会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2、如果有些签名的内容确实无法由签名人书写的,可以要求签名人在签名时,除了签名,还要求写清楚签名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3、如果有些签名人只愿意签名,其他都不愿意书写,那就让签名人按指印确认,或者完整保留双方的基础交易凭证,如汇款单、送货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