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提出这个问题时,几乎所有人包括我的同事都会感到奇怪:“股东大会决议当然是由股东签署喽,这还会有什么疑问吗!”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由此可见,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由股东签名,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签名,并非我们常规理解的由股东签名。
于是乎有人开始要提出疑问了:那股东大会决议到底应该由谁签署呢?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貌似股东大会决议就应当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可能会有人非要说“公司法说的是会议记录而不是决议”。那我必须遗憾的告诉你,公司法压根儿就没规定决议到底应该由谁签署。我们认为,公司法中所说的“会议记录”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相应的决议形式。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开指南中“提交材料目录”第3点:“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请注意:这里提到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董事签署的,而非股东签署。而且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目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工商部门的内资股份公司的办理过程中,但凡涉及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签署的,一概要求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而非股东。至于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则有所不同。股东大会决议视具体情况,既可由股东签署,也可由董事签署。
我们理解,首先是基于公司法的前述规定;其次,鉴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不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仅登记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因此,工商部门无法判断“股东”身份,进而无法认可“股东”签名。至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有所不同,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批准证书,而批准证书中记载股东名单。因此,如果是由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股东签名,亦可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的决议签署没有明确的明文法律规定;
2、鉴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作登记,因此一般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3、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亦可依批准证书载明的股东签名;
4、如果是上市的股份公司,无论内外资,都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无论如何,股东大会决议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绝对是不会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