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应该认识到如下几点:
一、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上述案件中麻某和董某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均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不论是麻某和董某,还是最近新闻热点中的“广西小夫妻”,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建立起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时起算。
二、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不享受法律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生活中,仍有人认为,欠缺年龄这一条件而提早结婚,除了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在法律上不是夫妻关系外,没有其他什么在实质的影响,两个人事实上已经过起了夫妻的生活,和真的结婚有什么区别呢。这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扶养、忠实等法定义务。例如,案例中董某和麻某虽然一起生活,但是两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如果共同生活期间,一方生病不能自理需要扶养,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就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另,案例中2010年麻某在与董某解除关系前,与第三人同居并育有一子,董某若因麻某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也难获支持,因为法律尚未要求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同时,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也不享有夫妻之间的互相继承遗产、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等权利。总的来说,对于男女之间正常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一种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当然其在法律上受保护程度也会不及夫妻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解除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后想要离婚的,可以协商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所以如果本案例中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的是单纯解除两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处理的。
不过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才属于法院处理的事项。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有人说这是爱情。但是爱情和婚姻并不完全等同。一张结婚证也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登记证明,它是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起了法律上的责任,做出了法律上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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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大法律问题,无比重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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