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房屋产权情况,防止租赁无效
为保证租赁合同有效成立,承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到房产行政管理机关,有些地方叫房管局,有些地方叫房管处,各地叫法不尽一致,总是是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登记情况,不可以轻信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时,着重查明以下情况:
1.产权人。以明确与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就是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房屋有共有人,那出租人只能把他的那一份租给您。如果登记簿上没有注明几个共有人各自有多少份额,那这个房子的共有关系在法律上叫“共同共有”,必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出租。
2.权利范围。以明确对方租给你房屋的面积是不是就是登记的面积,如果明显少于合同上的面积,那就得问问这多出的面积在哪里?房产登记簿上为什么没有?
3.房屋用途。如果登记的是住宅,那就不可以租来作商铺。
4.房屋坐落位置。必须与租赁合同指定的房屋所在位置相符。
二、办理租赁登记有利于保护承租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对承租人会更有利。无论是享受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后的继续租赁还是拆迁安置,租赁登记都是您享有这些权利的最重要的证据。
三、装修问题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租赁期满后的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四、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租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在的区域被正式划入拆迁范围后,该房屋就不得进行出租。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为多取得安置补偿而进行的恶意租赁行为。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了解该房屋所在的区域是不是已经划入拆迁范围。否则,一旦租赁了等待拆迁的房屋,那对承租人是十分不利的。
五、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安置补偿
很多人都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是房屋所有人的待遇,其实不是这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所以,承租人不要认为房子拆了,就没自己什么事了,相关法律对承租人还是有保障的。
六、房屋租赁权“继承”
根据《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与出租人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死亡后,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承”租赁权利。之所以在“继承”二字上打引号,意即这不是我们继承法上说的遗产继承,它仅仅适用于“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而其他遗产继承人则没有这个权利。另外,所租赁房屋的用途也仅仅是作居住之用。法律作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的生活稳定。
七、出租人在特殊情况下对承租人可以“紧急叫停”
有以下情况,出租人出于对租赁物权利的保护,可以对承租人“紧急叫停”,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3. 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4. 违反约定逾期6个月不交租金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