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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叫致人受惊摔伤 犬主被判担责六成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1

一男子骑电动车途经他人房前,被狗吠惊吓摔倒在地,致十级伤残,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犬主承担60%责任,赔偿男子8万余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9月7日晚上,张先生骑电动车途经犬主王女士房屋门前,王女士的丈夫章先生正带着家里的德国牧羊犬在家门口旁的马路边坐着,正当张先生骑车经过时,该牧羊犬突然冲吠过去,吓得张先生从车上摔下,见状,章先生连忙叫停爱犬,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鉴定,张先生右股骨颈骨骨折,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在张先生住院期间,其家属多次找王女士商量赔偿事宜,但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只好将王女士告上法院。

  张先生认为,其摔倒完全是受狗冲吠惊吓所致,且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王女士能证明张先生有过错,否则应承担完全责任。王女士则对此辩称,张先生受伤是自身骑车操作不当造成的,与其饲养的犬只吠叫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张先生夜晚酒后穿拖鞋违法驾驶无牌电动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饲养德国牧羊犬,却未办理相关的饲养登记手续,且该犬属于危险犬种,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但王女士在事发时并未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任由该犬与其丈夫出现在其家门口的马路旁,致使张先生在骑电动车路过时,因受该犬冲吠的惊吓而倒地受伤。王女士作为犬主,未经许可非法饲养危险犬种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张先生受伤的主要因素,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谨慎驾驶和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考虑到该犬并未扑到张先生,且被及时叫停,该犬对张先生的影响并不必然产生涉案的全部损害,张先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酌定王女士承担6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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