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江苏一家拉链公司和湖州一家箱包公司因为交易习惯的问题,展开了一场“论战”。
QQ对账的习惯
江苏一家拉链公司和湖州一家箱包公司素来有业务往来,由于长期的合作,双方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拉链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箱包公司的工作人员每月初都会对上一月的货款进行对账,并通过双方工作人员的QQ进行账单确认,而后支付货款。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
2014年7月,双方因交易发生货款7万余元,根据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拉链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箱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在QQ上对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
2014年9月的一天,箱包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收到一个QQ信息,对方自称是拉链公司的工作人员“某小姐”,说拉链公司的汇款账户已经变更,需要箱包公司把货款打到新的账户上。在聊天中,“某小姐”把新的账户信息通过QQ发给了箱包公司的工作人员。
箱包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在2014年10月把7万余元货款打到了新的账户上。而卖主拉链公司却因迟迟没有收到货款,于是向箱包公司催讨。
双方这才发现,账户似乎出现了问题,于是报了案。
“某小姐”是骗子
拉链公司称,报案后,警方调查发现,自称“某小姐”的QQ并不是拉链公司的工作人员,箱包公司被骗了。
与此同时,拉链公司因收不到货款,一直向箱包公司催讨。而箱包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明明是按照流程操作,怎么会把钱给了骗子?
2015年7月,拉链公司把箱包公司告上了吴兴法院,要求箱包公司清偿货款。
箱包公司辩称,他们已经完全、无瑕疵地履行了涉案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履行是形成交易习惯的,自2010年以来,双方仅凭QQ联系互动,业务的发生形成具体的模式。双方四年来的业务往来均采用此种简单有效的方式。 2014年9月,双方在确认货款后,箱包公司在QQ上收到了盖有拉链公司公章的账号发生变动告知书,当然信以为真。
买主还是要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拉链公司和箱包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理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完成货款7万余元的付款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应就其已向原告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其已根据原告的指示向新账户汇款,但原告否认该账户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收款账户。
在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新账户信息属于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的情况下,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向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承办法官表示,在双方存在长期交易习惯的前提下,对于账户更改等重大事项被告未经核实确认即予以付款,显然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