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尤其是勒索型绑架罪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之处,例如,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本期法信主要从法律法规、案例以及权威观点三方面对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标准进行阐释,以期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对二者进行判定。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以轻微暴力控制意欲实施犯罪的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现被害人预谋实施犯罪后,以轻微暴力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为要挟,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精神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其上述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绑架罪论处。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2期
2.以行为及语言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洋峰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以杀伤被害人相威胁,仅以打耳光、“不给钱就送山东”等语言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数额较大财物。被告人虽有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其控制被害人、威胁的程度只限于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不具有危及人身的暴力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勒索的对象也仅限于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02)张刑初字第5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以拐骗儿童的方式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的,构成绑架罪——张某绑架案
案例要旨: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很多情况下都具有索财的目的,但行为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的方式包括暴力、威胁等,但不包括拐骗。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并利用监护人担心儿童安危而索要财物以换取人质的,属于典型的绑架行为,敲诈勒索是单纯的索财,即使有暴力其程度也达不到致人不能反抗的境地,其主要是利用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索财的目的,侧重点不在于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且该行为没有以人换财物或利益的行为方式。
来源:法信精选
4.以泄露他人隐私为由迫使他人写下欠条索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熊某敲诈勒索罪
案例要旨:以泄露他人隐私为由迫使他人写下欠条索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尽管行为人在本案中实施了暴力行为,但目的是泄愤,且暴力程度未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基于害怕隐私泄露而非暴力威胁的结果,基于此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主要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8日第B04版
1.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两罪存在相似之处。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才是人身权,所以敲诈勒索罪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罪;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犯罪表现形式不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①敲诈勒索罪以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主要方式,不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②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较大。③ 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摘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修订版)》,刘方、单明、沈宏伟,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 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
两罪有相似之处:(1)两罪侵害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均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两罪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两罪客观方面都有以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敲诈勒索罪仅此而已,而勒索型绑架罪除此之外,还有绑架人质的行为。②两罪中的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是非暴力侵害。勒索型绑架罪中的威胁内容则只是杀害、伤害人质的暴力侵害。③索财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的亲友或其所在组织等其他人处取得财物。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册),王作富,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