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欠条中所署姓名其中一个字同音不同字,欠款人想以此为由赖掉欠款,一字之差,借条险成空。
基本案情
近日福山法院受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将好友孙某告上了法庭。2014年5月23日,借款人孙某向原告王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归还。因为当时在酒桌上,孙某随手写下的借条上,出借人姓名写成了“王小明”(化名)。基于两人是多年好友,原告王某并没有要求被告孙某修改借条。然而一年后,原告王某拿着借条去找好友孙某要钱时,被告孙某确不承认是原告王某借钱给他的。无奈之下,原告王某向福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孙某认为诉状中原告主体为王潇明,借条中的债权人为王小明,并且王潇明未能证明何时何地采取合法手段取得“借据”。孙某认为王潇明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裁判结果:
经福山法院调查取证,最后推定王潇明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出借人。王某所出具的借条上虽载明出借人姓名为“王小明”,但与上诉人王潇明的姓名属同音字,且该借条现为王潇明所实际持有,故可认定是同一个人。判决被告孙某还款6万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市民朋友,在借贷时,首先要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个人信誉等;其次不要因为是熟人或者朋友,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借钱最后还是留个书面协议;再次双方都应该认真核对对方身份,确认无误后,记录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等具体个人信息;最后也要主要保存好借条或者收据并通过第三方见证,录像或者拍照等手段留下证据。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