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一方结婚登记使用虚假信息,事发后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法院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当依法准予离婚——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知晓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是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纠纷立案受理;另一方事发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因缺乏调解基础,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4
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吉生彦诉拉毛措离婚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只要求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案号:(2008)湟上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的,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许生桂诉李炎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4年之久,另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情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案号:(2000)长民初字第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1.人民法院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依职权对下落不明一方进行调查核实
近年来,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一些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之诉,并向法院谎称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在诉状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告住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只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一般应要求原告出具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不能仅凭原告单方面的陈述就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还应依职权调查取证,联络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进行调查核实。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立案技巧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对此,可以采用以下具体做法: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一般案件的公告期为六十日,涉外案件的公告期为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开庭和缺席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摘自《婚姻家庭案件立案标准》,刘学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