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开车送网约车乘客颜女士,颜女士在下车开门时与骑自行车的秦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秦女士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廖先生负全责。秦女士将廖先生、车辆投保公司、网约车平台及颜女士一并起诉,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今天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此案是北京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件。
网约车肇事后司机等多方被起诉
原告秦女士称,2016年6月17日8时40分,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廖先生驾驶重庆号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车内乘客颜女士开右后车门时,与她骑自行车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秦女士受伤,鞋子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先生负全部责任。
对于索赔金额,秦女士解释,包括她实际支出的医疗费1.7万余元,来往医院、交通队、法院的交通费756元,伤后需要补充营养费用5000元,护理费7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廖先生对事故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不该担责。他解释,事发时因主路堵车,他在机动车道排队等候行使,还未到预定停靠地点,颜女士等不及要下车,自行开启右后车门时与秦女士发生碰撞,“我并未停靠及同意乘车人开启车门”。
颜女士一方表示,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及事实,应由廖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路上较拥堵,且据我目的地很近,经廖先生同意,我开启车门下车。”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先生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廖先生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车辆的交强险,而廖先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其应补缴保费差价850元后,该公司再承担赔偿合法损失;商业三者险公司以廖先生改变营运性质且事发前未告知为由,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与约车平台及乘客共同赔偿
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交强险公司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元;网约车平台与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4149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商业三者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法院认为,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廖先生作为驾驶人,其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在颜女士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先生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以保证乘客及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
颜女士作为车辆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廖先生与颜女士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廖先生系在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与颜女士的客运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先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作为接受廖先生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颜女士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这两块业务产生的,主要包括: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上述争议问题,法官分别给出建议: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可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调研认为,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