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是为了发展的需要,而是出于其他考虑,委托了一家实力并不强的软件公司开发出一款不符合技术要求但经有关行政部门验收却为合格的企业管理软件。事后,企业以软件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支付近百万元的软件开发费用,结果被软件公司告上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2001年11月23日,湖州易统软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红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红鹰集团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项目技术合同书》,由易统软件公司为红鹰集团进行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开发期限为2001年11月到2002年6月,开发费用共计136.7万元。2003年 12月24日,红鹰集团邀请浙江省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湖州市经济委员会对红鹰集团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会议”形式进行了验收,验收委员会一致认为,该项目对推广企业信息化有示范作用,同意通过验收。事后,红鹰集团凭此获取了政府奖励。
易统软件公司原本以为就此能够轻松拿到这剩下的近百万元合同款,但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之前认为该软件已验收合格的红鹰集团却以软件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支付余下费用。经多次催讨无果,易统软件公司一纸诉状将红鹰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付余下的软件开发及实施费用99.49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67万余元。收到诉状后,红鹰集团则以系统软件不能达到合同技术要求,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易统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67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9万余元。
另据了解,2005年,易统软件公司被主管部门取消了软件开发资质。2006年6月6日,法院委托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软件评测实验室对易统软件公司为红鹰集团开发的软件系统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没有达到技术开发合同的要求”。
湖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磨合性开发和实施使用以及后期的维护升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双方合意签订的开发合同看,红鹰集团的付款义务是与易软件公司的技术开发进度、使用效果以及最终效能紧密相连的。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操作。易统软件公司仅凭有关行政部门的《鉴定验收证书》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软件开发义务,因其在前期完成的软件开发工作中没有完全达到技术开发合同的要求,后又被取消软件开发资质而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开发服务义务,所以,易统软件公司无权要求红鹰集团履行支付软件开发实施费用义务,更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至于,红鹰集团从其履行合同情况看,其对实际应用操作该项软件系统并不积极,在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验收时,明知该软件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却因其他原因盲目的由易统软件公司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必备条件和要求操作,在履行合同中也有不当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终止履行合同,驳回双方的付款、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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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合格不合格行政部门说了不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