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二人联名购买房屋一套,房屋建成后,开发商通知二人来收房,但儿子多次表示要退房,母亲则坚持要收房。开发商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儿子未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买受人义务,应赔偿开发商违约金四万元。
2009年,王女士和儿子小李在通州区某地购买某开发商甲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70万元。合同签订后,小李每月按期偿还贷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通知王女士和小李前来收房。小李多次向开发商表示要求退房。开发商将王女士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开发商与王女士和小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二人给付违约金。
庭审中,王女士不同意解除合同,王女士称自己多次向开发商要求交房,开发商以合同的另一签订人小李不配合为由不同意交房。小李称自己和母亲矛盾很大,虽然自己每月按期偿还贷款,但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小李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王女士、小李均依约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虽小李恶意不接收房屋,但根据合同约定,如出售人通知买受人接收房屋,买受人不接受房屋视为房屋已经交付,故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李作为合同缔约方,未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正当履行房屋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存在明显违约情形,其应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其给付开发商违约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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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联名买房后闹矛盾 法院判决赔偿开发商违约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