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业主签署《协议书》承诺安置房内有一次性简单装修,业主收房后发现并未履行,故起诉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履行承诺。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协议有效,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折价款三万元。
2014年,李某因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屋。某开发商负责安置房建设。李某和某开发商签署协议,开发商承诺为李某安置的房屋提供一次性简单装修。李某接收安置房后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协议内容对安置房屋进行一次性简单装修。开发商借故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协议履行承诺。
庭审中,开发商认可协议内容,但双方对于一次性简单装修所包含的内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因一次性装修不具有实际上的操作性,经法院释明,李某同意开发商可以按照一次性装修的标准给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某的安置房屋已确认,且房屋已经交付,开发商理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承诺的装修义务。因《协议书》对于装修义务的履行标准未进行明确约定,庭审中,开发商与李某均表示同意变更履行方式为支付装修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装修款的数额,按照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价的计价方式予以计算,单价标准由本院参考双方庭审中的意见并根据简单装修的市场价格等酌定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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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送装修不履行 买方起诉获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