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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孩子也有继承权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 丛杨 文 范跃新  时间:2017-10-13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母亲怀孕的时候胎儿就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出生后,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因为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胎儿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此前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过各种观点,可都还停留在辩论阶段。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将胎儿的部分权利纳入其中,是立法者对胎儿权益保障的重视,也是对三十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不过,也有律师表示,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才能进一步明确,否则实际中仍难以操作。

  A

  因未出生 利益受侵害不能索赔

  数年前曾有律师为胎儿喊“冤”

  几年前,江西上饶有这么一名孕妈妈,丈夫突然死亡,安葬完丈夫,丈夫的家人分家产时,却认为孩子还在肚子里不能参与分配。于是,怀着身孕的这位准妈妈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起案件如何判决,当时产生了很大的轰动,因为两种观点同时存在且拥趸者众:有人提出,胎儿尚未出生,不具备法律上“人”的身份,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但也有法官当时就提出,未出生的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

  类似于这起案件中胎儿权益争议的,这些年屡有发生。

  几年前,浙江安吉也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来自云贵高原的一对年轻夫妇来到安吉打工,就在孩子还有两三个月就要出生时,丈夫出车祸意外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准妈妈得到了相应赔偿,对此并没有异议,不过,她还提出为腹中胎儿要求抚养费的赔偿。

  “我当时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过。虽然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但能否就此保留诉讼的权利?可是我并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王会,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办案或接待的法律咨询中,经常能碰到“如果胎儿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这样的问题,翻遍《民法通则》《继承法》,彼时的王会只能无奈道: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胎儿利益受到侵害不可以要求赔偿。

  因为感触颇深,2012年,王会曾写下了《胎儿无声的呐喊》,谈的就是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B

  民法总则明确了胎儿权益

  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

  民法总则中对胎儿的权益有了明确表述,这让王会十分兴奋:“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保障。”

  与王会同样兴奋的不在少数。

  关于胎儿的权益,在《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表述。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坤告诉记者,现行的《继承法》对胎儿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中已经有了规定,即“胎儿特留份”。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保留多大的份额,谁来留这个份额,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王坤说,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中,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几率极高,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法律人格是迟早的事情。把一个孩子抚养成人,在孩子的教育、医疗、看护以及衣食住行等方面都花费极大,“在民法总则中承认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就不一样了,保留胎儿的应有份额,更有利于孩子出生后的健康成长。”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教授马齐林也表示,医学上讲,胎儿在母体中也有生命,“我们就应当视他为有人权,他的权利就应当受到保护。”

  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就此认为,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C

  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一个“等”字

  意味着更多保护空间

  在王坤看来,民法总则中承认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意义至少有三个方面: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胎儿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实际上是承认胎儿在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后胎儿可以直接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同时,其他继承人不能通过遗嘱继承方式剥夺胎儿的继承权;承认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胎儿可以接受赠与,而这,是《继承法》中没有作规定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看,胎儿的权益保障无疑得到了极大的强化。”王坤说。不过他也表示,胎儿拥有继承权,势必会稀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所以在民法总则中也做了平衡,那就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得到的遗产按照原有的分配顺序重新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哪怕只生存一分钟,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也是有效的,无非是由胎儿的继承人重新进行继承而已。

  除了继承部分,王会更加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当中的一个“等”字。

  根据民法总则,除了遗产继承问题,胎儿接受赠与时,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后面,还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有可能属于‘等外等’,即‘包含但不限于’,意思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明确进行列举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王会举例说,比如,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他人损害,当其出生时,损害能够确定,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行使权利使自己得到保护。

  D

  仍需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否则实际司法操作仍较难进行

  马齐林表示,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有许多指导作用,当中对胎儿的保护,是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道德标准,又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行。

  “而‘等’字,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为今后民法典的编纂定了基调,也从侧面折射出来我们今天社会共识的进步,以及我们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马齐林说。

  王坤也认为,承认胎儿在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资格,将“胎儿条款”纳入民法总则,既是对《继承法》中相关规定的延续和发展,也是对30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既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也凸显了立法者对胎儿权益保障的重视。

  这些观点,王会都赞同。同时,他还有更深层次的期待,“民法总则中虽然有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但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需进一步的明确,否则实际的司法操作仍较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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