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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流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7

  刑事犯罪除了由检察院公诉,也有一些案件是可以受害人自诉的。那么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流程是什么?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立案审查

  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三)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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