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因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求离婚,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