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担保保全是在离婚时确保自己资产利益最大限度不受损害的方法之一,一般在自己的离婚律师协助下办理,个人也可以申请离婚财产担保保全。如果觉得太难理解就不去办或者拒绝办理,就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转移。最后受损失的是自己。
假如双方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因生活不检点,染上性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几个月后,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离婚财产担保保全,在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同时申请法院对以男方名义存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予以查封。法院要求女方提供担保,女方认为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提供财产担保,因此对法院的要求不予理睬。因女方没有提供担保,法院对该银行存款没有查封,在诉讼过程中,存款被男方转走。
可以看到其中件涉及到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存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财产保存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存分为诉前财产保存与诉讼财产保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存,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存的数额。提供保存的目的是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提供保证。财产保存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存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