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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002176)因涉嫌信披违法立案调查,可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0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凡于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10日之前买入江特电机股票,并在2021年12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索赔的主要依据

1.2021年12月9日晚间公告称,当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2022年10月13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对江特电机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某,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某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龙某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某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部长柳某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四、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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