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1)凡在2021.1.1至2022.4.30买入梦洁股票,且在2022.4.30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索赔。
(2)凡在2021.1.1至2022.11.23买入梦洁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案情依据
2022.11.23晚,公司及董事长姜天武、副董事长李菁、董事李建伟、董事会秘书李军和股东张爱纯收到湖南证监局的《立案告知书》。
2022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主要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 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等5人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整改及配合调查情况
公司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2.4.25,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820万元、2022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4.30,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7月,对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778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7.7,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