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上海一家驾校发生惨剧:一名女学员在练车时,油门当刹车踩,撞倒一名男学员,男学员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出人意料的是:女学员练车时,旁边根本没有教练。如果当时教练在车内就能及时踩下副刹车,避免惨剧的发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申讨声一片,“师兄带师弟”、“教练教学时聊天”、“偷闲斗地主”等驾校乱象一一被揭露,让人瞠目结舌。
死者已矣,生者如斯。谁应该为这起事故负责呢?
1、女学员作为直接侵权人,是否担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受培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驾校对于教练车即能通过教练员控制该车的运行,同时也通过这种运行获得利益。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谁支配、控制运行,享受利益就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前述女学员尚在驾驶培训中,对车辆无运行控制力,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2、教练作为授业者,是否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由此可见, 受训人员完全是听从教练指挥的,教练必须随车指导,并且明确规定由于教练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教练承担。女学员练车时,教练未随车指导,显然教练未尽到义务,因此造成男学员死亡的后果,由教练承担责任。
3、驾校作为驾驶培训机构,是否担责?
首先,驾校是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来看,驾校应当对驾驶培训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教练受雇于驾校,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教练教授学员系实施雇佣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驾校承担责任。教练未随车指导,存在严重过错,与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学员与驾校间建立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确保学员在学习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女学员在练车时,教练未随车指导,说明驾校未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失职之责,驾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言以蔽之,不管是侵权还是违约,驾校都应对学员培训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