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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还是房地产权证抵押?

来源:原创   作者:王会  时间:2016-03-05

一日,一电话咨询:此人借款给他人,双方约定将借款人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并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予出借人,作为借款担保。问:此人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这是民间流行的一种借款担保的做法,就是把房产证原件抵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地产抵押了。其实这是于法无据的。那么,什么是房地产抵押?如何进行房地产抵押呢?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还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等必要资料等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法定的不动产抵押,并需要在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不是房地产权证抵押。房地产权证是一种记载房地产权利的法定物权凭证,并不能用来抵押,所以,民间借款担保中,将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予他人作为抵押,根本不能产生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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