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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已颁布实施多年,但是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基于经济成本等原因的考虑,只给在职的劳动者办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更有部分用人单位错误的认为,为劳动者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就是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不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遵循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伤害后,根据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当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后,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已在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际上,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1年4月24日就已经下文明确:“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这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特别福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由劳动者享有。而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构成违法,那就意味着,凡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还必须上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