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王会律师 15088380423
案例:杨某是某家具公司的业务员,在2011年12月份认为公司的待遇低口头提出辞职,没有办理书面离职手续就离开了公司,公司也没有通知杨某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到了2012年6月份,杨某突然来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并要求单位支付半年来拖欠的工资。杨某声称自己是因为生病请假半年,公司是同意的,所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双方为此各执己见,那么某家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杨某半年工资,并让他继续上班呢?
律师说法: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家具公司是否确有证据证明其与杨某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还要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证明负有保存义务。并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该家具公司主张杨某在2011年12月份已经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该家具公司应当提供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辞职申请单、工作交接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如果无法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该家具公司提供了退保手续,但是该退保手续是公司的单方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该家具公司主张其与杨某在2011年12月份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但负有举证责任的该家具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该家具公司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支付杨某的工资,并让杨某继续上班。
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办理书面离职手续;劳动者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的身份证住址通过邮政快递书面通知,要求劳动者限期回来上班,否则,将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逾期仍未回单位上班的,再次书面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注意留存上述手续及其邮寄凭证至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