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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9


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预测的结果有两个——合同顺利履行或违约。

这两个结果是可以变化的。有些时候,你明明履行得很“圆满”,但别人(特别是法官)可能认为你违约了。而且单就违约来说,也是富于变化的,它可能是因对方的违约导致自己的违约,也可能是因自己的违约而导致对方的违约,还可能是单方的违约变成双方的违约。最常见的现象是,甲方违约了,但是乙方没有及时掌握证据,而乙方针对甲方违约采取了保护措施,被甲方掌握了证据,结果,由于乙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甲方有违约行为,采取的保护措施反倒变成了违约行为。

[案例]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具体时间,甲方派船到某码头提货,在这个时间来临之前,乙方电话通知甲方无货可提,甲方愤怒指责乙方违约并威胁要诉诸法院,在提货时间到达时,甲方也未派船到码头。对甲方未派船到码头的情况,乙方收集了相关证据。结果,乙方有证据证据证明甲方在这一天甲方未派船提货,而甲方却没有证据证明乙方事先电话告知无货可提。官司假如打到法院,结果可想而知。

 

这些,都是合同履约管理的结果。合同履行中怠于管理,很可能会在这些变化中处于不利地位。履约管理应当由业务部门为主,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尤其是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在履约管理中应当发挥好指导作用。比如说,在遇到前面例子中说到的接到乙方电话通知时,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就可以指导业务部门,要求甲方给一个“无货可提”的书面通知,如果对方很狡猾,不肯给书面通知,就可以指导业务人员再给乙方打一个电话,以确认是否真的无货可提的,让对方把这个意思在复述一边,并在通话中进行录音,这样就不会发生前面说的有理变为无理的情况。

有关人员应当通晓合同内容,合同重要条款要烂熟于心。合同义务(即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是双方履行的内容,合同权利(即哪些是可以做的)是合同双方自我保护的首要武器。前面介绍的制作《合同重要条款备忘表》(参见表3-1)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一、履约准备——给自己留有余地

关于合同义务,合同各方都会约定一个履行期限,而且对违反这个期限,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作为制裁措施,比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等。按期履行是非常重要的,为确保在期限上不违约,在计划安排上要留有余地。如销售部门签订销售合同后,应当将每一期交货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在签订合同后最短的时间内通知生产部门,并在期限到期前反复催促。

二、履行标志——“你是我的一切”

履行合同一般都涉及交付问题,即将合同标的物(如买卖的货物、施工的建筑物、金钱等)从甲方交给乙方。

怎么样才算交付完成?也就是说,履行的标志(履行凭证)是什么?在实践中,人们一般都以收货方在提货单(收货单)、送货单或验收单上签字为履行标志,也有以收货方向售货方开具入库单为履行凭证的,以说明履行已经完成。有些企业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上来不及等)仅仅清点了数量,而没有对货物的品质(质量)进行审验,却向对方开具了收货单、入库单,或在对方的送货单上签字,这样做实际就放弃了验货的权利,对自己是很不利的,失去了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机会。

另外,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货币的,应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取得对方售货发票;以现金方式结算的,必须同时取得售货发票。发票应当在收到现金或银行支付凭证(如现金支票、汇票等)的同时交付,因为发票既是纳税依据,也是收款收据,有些企业没有收到对方的货币,但是先向对方交付了发票,这种做法是有很大风险的。万一对方不诚实,在发生纠纷时以发票为依据,强说货币已经支付,那将是很被动的事情。

履行标志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惯例执行,总之,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合同标的物,必须取得一定的凭证,相反,没有完成标的物交付,就不能向对方提供履行凭证。

三、催告和异议——沉默不是金

催告也就是催促对方履行合同,以为下一步采取措施做准备。比如说,对方没有按时间交货,经过催告后还不交货,我方就有权利解除合同,即不再接受对方的货物,并有权进行索赔。

异议,也就是向对方就其履行合同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使其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成立,或者证明对方违约。如对方交付货物,接受货物这一方经过验收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向对方提出质量异议。

四、证据收集和保守——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履行合同中,对自己履行合同或对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注意索要证据(比如前面说的履行凭证)、收集证据(如录音、调查等),而对自己履行合同中存在的失误,要避免让对方掌握证据,也就是说不要让别人抓住把柄而被人控制。比如前面说的催告和异议,你既然提出来了,那就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提出过,否则,发生纠纷后,你不能证明已经提出过催告或异议,从法律角度讲,就等于你没有提出过。关于如何取得证据,请参见第七讲《合同诉讼和证据》。

五、异常情况汇报——处理不了别撑着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一些非常规问题,很多都涉及法律问题,操作技术性很强,并非业务部门所能独立解决。比如说,收到对方就产品质量提出的异议书怎么办?对方的产品在验收中提出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办?企业应当建立履行合同异常情况汇报制度,有业务部门应将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非常规情况向法务部、顾问律师或企业负责人汇报,请示应对措施。

异常情况大致包括:自己有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对方有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如解除合同通知)等。

建立异常情况汇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业务人员自己不精通法律,遇上情况又不汇报,非常容易造成企业的损失。如某企业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就打了一个电话给对方,让对方把这批货拉回去,重新换一批货。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没有兑现。业务人员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而是把这批货放在仓库了事,心想反正你不换货我就不付钱就是。岂料一年后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对方状告自己收货不付钱,该企业到法院应诉称已经通过电话通知过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以拒付货款,但当法官要求出示已经通知过的证据时,企业哑然,官司的结果可想而知。相信如果该业务人员把这一情况及时向法务部或顾问律师汇报的话,结局不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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