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就是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比如合同的交易内容、期限、地点、价格等的改变。有效成立的合同,其变更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变更合同。由于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由于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具体内容见第一讲)。
合同转让,其实就是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比如说,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货款10万元,刚好乙方又欠了丙方10万元债务,于是,乙方决定把自己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这就是债权转让。在这个转让过程中,乙方仅对丙方说“我把甲方欠我10万元转让给你”没有用,假如甲方仍然要把钱还给乙方,乙方也只能接受。因为这个转让对甲方不生效,甲方根本就不知道。乙方必须对甲方说“请你把欠我的10万元付给丙方”。
而且,乙方一旦转让了对甲方的债权,就不可以撤销了。比如,乙方在通知了甲方后,发现自己跟丙方的账算错了,只欠丙方7万元,就赶紧通知甲方不要付款,行不行?不行。当然,如果丙方同意也可以。《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还用刚才的那个例子,如果乙方对丙方说“我欠你的10万元由甲方来付”,可以么?那得看丙方的意思,丙方如果同意就成。因为丙方得考虑甲方和乙方谁更有还债的实力,如果甲方不如乙方,那如果同意由甲方还债,就冒着这笔债得不到偿还的风险,所以,对转让债务,债权人有权利否决。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比如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来建筑公司因为内部管理问题,自己觉得不再具有施工能力,就打算请另一家建筑公司来承包,如果房产公司同意,这个合同就转由另一家建筑公司来履行了。这就是合同的整体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对方——也就是房产公司——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