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与妻子杨某于2005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王某某,后夫妻之间经常无故因琐事争吵、打架。2007年6月1日,杨某无奈,只好带着女儿王某某回娘家居住,自杨某带着女儿回到其父母处后,女儿的抚养费都由杨某一人承担,王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10年6月,杨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王某某的名义,将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5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已实际发生抚养费23500元。
律师点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分居期间子女是否享有向夫或妻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有法院以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为由,判决支持子女请求的。也有法院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子女请求的。我们认为,尽管从法律上来说,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但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实际上都完全由个人支配,并未共同用于抚养子女的家庭支出,此时,如果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原本的意义,来主张夫或妻一方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视为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实际上是将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完全转嫁给了一方,这对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而我国《婚姻法》第21条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在父母发生离婚纠纷或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体现,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