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1年电影《隐婚男女》的上映以来,“隐婚”日益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求职者为获得工作而被迫隐瞒自己的已婚身份,后被用人单位发现,并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劳动者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是否可以成为企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对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做一分析,《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基本常理我们可以知道这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健康状态,政治身份等等,但是对于个人婚姻问题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呢,这是很难确定的。而且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隐瞒了和工作岗位及职责直接相关的是实质的事实,显然婚姻状况很难成为和工作岗位及职责有实质性关联的内容,所以隐瞒婚姻状况并不能构成欺诈。
其次,婚姻状态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进行调查知悉呢?笔者认为,婚姻状态纯属个人的隐私范围,用人单位无权对此进行调查。个人的婚姻状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产生直接的影响,完全属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最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虽然这里并没有列举婚姻状态因素,但以此推定婚姻状态可以成为对分别对待的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隐瞒婚姻状态的行为多发生在女职工一方,女职工的婚姻状态在求职过程中的影响较男职工来说更为明显,因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会对工作产生影响,所以劳动法对就业男女平等和女职工的保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而用人单位对婚姻状态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构成了就业歧视和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