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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那些事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1

夫妻间当应相濡以沫、白首偕老以终此生,良好的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但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并非单纯依靠感情而存活,人非圣贤,不食人间烟火的人毕竟只存在于小说中,大部分男女婚姻还是服从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的。随着媒体资讯的日益发达、电影电视的大肆渲染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夫妻间因财产而产生的纠结以及爆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像房产这样的大宗财物,惹得不少人为之付诸心血,牵肠挂肚。恰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顺势推出而民间对该解释众说纷纭,甚至说该解释是为“小三”利益而著书立言。故笔者特此与诸位就夫妻房产那些事儿简而言之。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的房产?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一般情况下,确认不动产的归属应以其登记在谁名下为准。例如某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则张三便是该房产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人。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登记结婚之后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当然,夫妻若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婚前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如何处理?

生活中有许多人是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后取得房产证的。针对该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应注意两点:1、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付;2、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无偿赠与房产是否可行?

夫妻一方有房产者往往会对另一方作出承诺,称愿意给予一半房产。这种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称作赠与。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夫妻有房产一方仅是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而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该方可随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无法撤销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另外,假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最好也要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或者公证,否则一方可能事后反悔。

四、父母赠与的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例如,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该不动产产权也系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父母赠与的情形属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并不因为该房产是婚后取得就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引起注意。

   五、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就房产问题剑拔弩张,不可开交,那么在法律上,夫妻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处理房产呢?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夫妻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由此可见,夫妻一旦将处理房产事宜交由诉讼解决,其过程或许是相当复杂漫长的,并且还会涉及多项费用,因此笔者还是劝夫妻双方克制情绪,求同存异,尽量协商处理。

    当然,实践中,夫妻围绕房产的那些事儿远非止此,笔者仅能择其重点而述,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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