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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1

朱某男与赵某女已结婚十年,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时常争吵,因此分居三年多,故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离婚协议,双方都签字按了手印,说好第二天去办理离婚登记。可到了第二天,在婚姻登记处门口,赵某女并未见到朱某男,打电话,他却说:不想离了。像这样情况女方依据该离婚协议书起诉能否达到离婚的目的?

目前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有一致处理意见,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认后发给离婚证,这就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不具有离婚效力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之外,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方可,即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办理登记、领取离婚证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仅有一纸协议不登记并不能产生离婚效力。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就应判决离婚。按照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男女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就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将承担败诉结果,即离不成婚。那么上述案例中赵某女提供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法院是否可依据该离婚协议书而判准赵某女的请求呢?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在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情况下,由双方签字的,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依据证据规则其可以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却已破裂,但仅仅用这份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尚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所以上述案例中女方如能提供双方分居三年多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认定并结合离婚协议书,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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