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讨论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股东将股权质押对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挂牌(新三板)的影响及实务操作讨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一、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
本文所称股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如果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是否一定需要解除质押才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与非上市(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区别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与非上市(挂牌)股份公司股份质押没有本质上面的区别,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转让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则,但对于持有“股权”或“股份”的股东出质权利上没有不同的规定。股东出质均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无需履行其他特别程序。
(2)整体变更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属于变更验资的一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其《指南》,其表述为:“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整体验资主要关注的是“净资产”,因此在验资之前一般要经过审计。至于股权是否质押并不影响整体变更的验资。
(3)股权质押登记
(4)股权质押合同限制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并不需要解除质押才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股权质押协议即可,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及时履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但瑞斯福(430348)在其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三项反馈意见第(一)之2之(2)披露其操作方式为,在股改之前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办理股权注销手续,在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重新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至于为何这么做其并没有披露详细原因,笔者知道这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最好是券商、律师、会计师专门协调解决,并取得质权人、工商登记部门等的充分认可。
二、股权质押对挂牌(新三板)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规定“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当主债务不能履行时,股东所出质股权有可能被转让给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如果出质股东是实际控制人,那么显然存在重大的风险。但通过近期挂牌的公司来看,只要坚持信息充分披露、风险充分揭示,且担保债务正常按约履行即可。
如雪郎股份(830821)在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三项回答中,回答了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债权的情况和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债权的履约情况。
我们注意到上述提到两个案例公司股权质押情况类似,及公司与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并有专业担保公司为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以期持有公司的股权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由于这种情况,股东股权质押是为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作为律师来讲可以充分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未来的履约能力但是如果所担保债权是股东个人的或其他第三人的,则律师在核查和发表意见时应当更加谨慎,建议股东尽早解除股权质押。
最后,当公司顺利挂牌并公开转让时,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规则,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