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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前存在股权质押的问题解析(附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9

(一)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二)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 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 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 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 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案例】上陵牧业

案例企业存在问题:

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被质押,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详细情况:

上陵牧业的股份和子公司翔达牧业的股份质押情况。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上陵集团与华融信托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华融信托受让上陵集团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而设立信托计划为上陵集团提供人民币信托基金,上陵集团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实际为资金借贷合同),为确保合同执行,上陵牧业与华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手续,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基于同样原因,2013年1月21日,上陵牧业的股东上陵集团、思瑞投资分别与华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工商登记。

可能会引起股转系统关注的问题:

可能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使得公司不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企业解决方式:

1,详细阐述股权质押的来龙去脉,其仅系为集团正常借款提供担保支持并非是转让特定股权获得转让价款,并重点阐述相应股权质押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权质押合法合规,程序符合规定。

2,说明从包括借款资金用途等关键条款满足《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约定的条件,不会触发违约。

3,通过借款方上陵集团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等盈利情况属于企业无违约风险。

4,通过上菱集团获取的殊荣,如: 2013 年国家工商总局授予“ 2011-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连续四年获得自治区工商局“ 2009-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等说明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在银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说明企业具有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的能力,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可能性极小。

总结:

解决方式系首先阐述具体情况,然后就股转系统关注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股权不稳定问题,重点根据对上陵集团偿债能力分析,不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也不会因股权质押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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