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3日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的要求,现对本市户口登记、迁移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性质
全市常住人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改后,本市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二、户口迁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整户迁移的,原同户人员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二)引进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经县区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三)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业的人员,可以在投资地落户。
(四)突出贡献人员。获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新居民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五)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六)亲属投靠。
1.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投靠落户。
2.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七)其他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上述(二)至(五)项人员申请落户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时,迁移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
三、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附则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或拥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权的住房。
户改后全市范围不再设定新的户口迁移控制区域,此前确定的户口迁移控制区域自动失效。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原户口登记迁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