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分)局:
现将《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湖州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28日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11号),为规范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办理落户人员及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
1.落户对象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整户迁移的,含原同户人员;其中迁往行政村的,不含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同户人员。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在行政村是指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在社区是指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迁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多人共同迁移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是户内人员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凭证;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交随迁人的婚姻状况声明;
(4)相关人员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其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他人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签名意见。
(二)引进人才
1.落户对象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经区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迁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区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4)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凭证,或者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三)投资兴业人员
1.落户对象
市区建制镇范围内投资兴业且投资资本达到人民币50万元;市区主城区范围内投资兴业且投资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人员。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迁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资兴业人民币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凭证。
(四)有突出贡献人员
1.落户对象
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新居民等有突出贡献人员。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迁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凭证(文件或者证书)。
(五)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
1.落户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以及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人员。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迁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通知(证明、介绍信等),或者与本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缴费凭证。
(六)亲属投靠人员
1.落户对象
与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其中投靠到城镇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的父母、子女,可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的限制。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投靠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
(4)申请已婚子女或者父母投靠的,还应提交被投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
(七)离婚人员(不含已再婚人员)
1.落户对象
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离婚人员。
2.所需材料
(1)户主或迁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
(4)区级以上建设、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上述(二)至(五)项人员申请落户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随迁人员落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①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②家庭成员关系凭证;③未婚子女随迁的,应提交本人婚姻状况声明。
上述(二)至(五)项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落户时,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行政村)的亲属户内落户,也可以在就业单位或社区的集体户内落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以外落户的,需提交区级以上建设、国土部门出具的在落户地无房产的证明。其中在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的,还需提交:①该亲属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②户主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③本人与该亲属共同签署的关系声明。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核查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需重点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其中,对离婚人员回迁的,必须调阅其原始的婚迁凭证;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凭证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调阅相关的户籍档案,核查其家庭成员关系。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与相关的原始凭证一并随卷报批、存档。
(二)审核办理
1.对下列人员中迁往城镇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受理后,经受理民警审核符合迁移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办理;迁往农村的申请事项,由受理民警初审后报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批准,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1)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及其随迁人员;
(2)亲属投靠人员(不含父母投靠子女);
(3)工作调动、录用人员;
(4)引进人才;
(5)投资兴业人员;
(6)有突出贡献人员;
(7)企业聘用人员。
2.对下列人员中迁往城镇的申请事项,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窗口受理后,经受理民警初审符合迁移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迁往农村的申请事项,在报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1)父母投靠子女;
(2)离婚人员回迁。
(三)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迁移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附则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法院对房屋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和组织、人事、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对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中已经直接确认的家庭成员关系,办理户口迁移时应按照方便、从简的原则,不得再另行要求迁移人提供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凭证。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农村,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属性代码为准。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村是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的区域,所称的社区是指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划入居民自治的区域。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人员的迁移变动情况通报相关的社区(行政村)。
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度假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