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甲系沈某与戎某的婚生女,现为小学生。沈某与戎某于2009年经我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戎甲随沈某共同生活,沈某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的协议。嗣后,戎甲的抚育费等生活费用一直由其母亲沈某独自承担。现戎甲以生活、学习费用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戎某每月负担其生活费2000元,及负担一半教育费、医药费。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沈某与戎某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但根据以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戎甲的教育、医疗上出现重大开支及沈某生活遭遇重大变化,但离婚时戎甲尚年幼,现物价水平普遍上涨,戎甲也已经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也是客观的事实,故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物价涨幅以及戎甲父母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后,酌定戎某每月贴补戎甲生活费400元,对负担一半教育费、医药费的诉讼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均需严格遵守,适当履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对其进行变更。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为争取孩子抚养权,开出“包干”孩子抚养费的“优厚条件”,但事后反悔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不诚信行为,划出了一条“隔离带”。婚姻家庭类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权益确实需要保障和重点照顾,但仍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