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谁应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李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等共计74056元。
2013年9月1日,李某应聘到某服装生产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但该公司却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6月10日,李某在上下班途中与第三人汪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脑震荡、肋骨骨折等伤情。后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属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为伤残十级。李某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未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诉至该院要求某服装生产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鉴定检查费、医疗费、误工费合计98560。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受的伤是工伤,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是该公司的职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也是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的责任主体。原告李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现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某服装生产公司没有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某服装生产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