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1.凡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30日前买入上海电气股票,并在2021年5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2.凡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7月5日前买入上海电气股票,并在2021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案情依据
2021年7月5日,上海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2022年12月26日,上海电气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电气存在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两大违法行为,被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
三、主要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2015年至2020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公司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杭州高新、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