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1)凡在2017.3.29至2022.1.11期间买入上实发展(600748)股票,并且在2022.1.11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通过诉讼获赔。
(2)凡在2022.12.27(含当日)之前买入上实发展(600748)股票,并且2022.12.27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案情背景
2023年1月16日上实发展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8日上实发展公告其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披露了上实发展的主要违规事实。
三、上实发展的主要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上实发展于2022年1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经查,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可能对上实发展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上实发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2.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
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与上实发展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15号(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购东大名路815号(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与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7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拟收购上实发展及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大名路815号(西侧、东侧)、879号地块房地产,三份合同总金额为9.3亿元。但上实发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订立上述重大合同。
3.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
上实龙创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情形,导致上实发展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