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0-8838-0423

在线咨询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0

1.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标的物不同

前者要求提供是劳动成果,后者要求提供的是劳动过程。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承揽人应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的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

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本身,受雇人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而无论这种劳动有无特定的成果。雇用人也只能要求受雇人依约定提供劳务,而不能要求受雇人的劳动必须有成果。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指挥与听从的关系,定作人虽可以检查、监督承揽人的工作,但也只能是防止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不依约进行工作等违约行为发生,而并非直接指挥承揽人的行为。承揽人只要能够按合同完成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其用什么方法,用什么工具,在什么时间工作,定作人概所不问。

雇佣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则不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处于从属地位,要听从雇用人的指挥,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是一种指挥与听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受雇人要完全听从雇用人安排进行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
  3.劳务提供方取得报酬的条件不同

由于两种合同对标的物的要求不同,所以两种合同中的提供劳务方取得报酬的条件也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依约定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雇用人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劳动,就可以请求雇用人支付报酬。
  4.因工作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对于承揽人工作期间因工作致他人损害,定作人不负责任,而由承揽人承担。在雇佣合同中,因受雇人是由雇用人指挥,听从雇用人的安排进行劳动,所以由此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雇佣人对此承担责任。

 

回到前面的案例中,乙与甲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甲公司支付报酬,希望换取的是乙将空调安装合格的成果,劳动过程甲公司并不进行指挥,连劳动工具也是乙自己准备的。所以,甲公司与乙之间的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对乙受伤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不同需要,订立不同性质的合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