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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森股份(*ST步森002569)因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0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索赔条件

(1)凡在2017年10月27日到2018年6月5日之间买入ST步森股票,并在2018年6月5日后卖出或持有;

(2)凡在2017年9月7日到2019年8月28日之间买入ST步森股票,并在201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持有;

(3)凡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4日之前买入步森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4)凡在2022年11月11日之前买入步森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11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违规依据

2020年1月14日,步森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005号)。

2020年8月4日,步森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7号)。

2020年8月7日,ST步森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

2021年12月3日,步森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3号)。

2022年4月8日,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9号)

2022年6月9日,步森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号)。

2022年11月11日,步森股份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8号)。

三、主要违规事实

1.2020年8月7日,步森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2、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2年6月9日,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3.2022年11月11日,ST步森第三次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8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案件持续调查中,尚未有新进展和结论性文件下达。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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