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凡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8日之间买入东方网络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案件背景
2019.10.16,东方网络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2.11.13,东方网络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11.20,东方网络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主要违规事实
2018.8.9至2019.7.10,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4亿元。其中,2019.4.26,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超1亿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8.7晚间,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百家上市公司。